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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助农之家时间:2022-06-06 10:08:56编辑:佚名 当前位置:主页 > 渔业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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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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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农业部于2009年联合发布的管理暂行办法。

中文名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对象

渔油价格

版本号

财建[2009]1006号

已发布

2009

目录

12

制定《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背景通报

为加强水产品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部分粮农和公益性行业困难群体补助机制》(财建[2009]1号)规定渔业柴油补贴,制定本办法。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及相关中央企业。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费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贴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捕捞、内陆捕捞、水产养殖和使用机动渔船的渔业生产者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符合补贴条件。

第五条获得补贴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船证(证),在补贴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不少于三个月。大中型大型渔船应填写《捕鱼日志》。国内海洋渔船纳入国家海洋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船证(证),在补贴年度内从事正常渔业生产活动累计不少于三个月. 内陆渔船船舶数量、动力数量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批准的数据范围内,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船证(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到从事正常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贴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贴资金。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中不同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3870元/吨)时元/吨柴油),启动补贴机制;当价格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和中央承担补助比例的确定,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规定执行。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粮农群体和公益性产业的补贴机制。执行通知(财建[2009]1号)。

第八条补贴油消费核算原则:

(一)原则上2008年是计算补贴油消费的上限。农业部根据省渔业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许可证向财政部咨询政府部门,综合考虑增减因素,计算确定补贴油消费量。

(二)国内远洋捕捞、远洋捕捞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贴油耗根据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计算确定. 水产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油耗按水产养殖证确认的面积确定 根据水产养殖机动渔船实际使用功率,补贴水产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 @1.4 kW/ha,小于<@1.4 kW/ha的,水产养殖机动渔船实际补贴功率根据实际养殖水面确定。功率号核准。

农业部提出根据渔船类型、作业类型和平均作业时间计算机动渔船油耗的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买国产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贴油耗计算截至补贴年度12月31日,补贴油耗由农业部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渔船的,补贴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省内购买渔船按规定执行。

完成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网工具指标审批》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捕捞、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许可证发放数据库,记录渔船养殖情况。完全准确地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

第十条 年终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补贴申请表。正常生产经营,是否有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初审汇总,公示渔业生产者补贴申请资格(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是否在补贴年度。正常的生产操作。公告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补贴油耗,年底前将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及补贴油消费计算报省级。 2 月底之前的 2 月。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算,3月20日前,省(区、市)应当书面报送上年。 《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舶清单》、《中央财政农用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舶清单》和《中央远洋渔业》 《石油补贴审查汇总表》》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使用不可擦写光盘介质提交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农业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审核计算国内渔业补贴油和副省(区、市)的总量。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油量。 油量、远洋渔业补贴油总量、子企业补贴油量,连同所有渔船名册报送4 月 10 日前以函方式向财政部发函,并抄送国家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计算确定上一年度各省(区、市)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贴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贴按照上年度农业部上报的补贴油消费量,符合补贴标准。 4月30日前,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发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地区、直辖市)金融监察办公室。

第十五条远洋渔业分企业、渔业代理的补贴用油量和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 、直辖市)5月15日前,抄送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相应分配资金,6月30日前资金到位。

第十六条国内渔业补贴资金渔业柴油补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部门根据财政部文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部门按程序公示补贴资金对象相关信息后,于6月30日前发放资金。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贴资金发放后,为保证补贴资金拨付给柴油费支付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市)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批准的规定,对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贴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代理或租用渔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企业与代理船东或租赁渔船签订的补贴协议,将补贴资金分配给直接承担柴油费用的人员。

第十八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在9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渔业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包括书面总结和上报《国内渔业流动性报告》。不可重写的 CD-ROM 介质。将《渔船油费补贴分配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费补贴分配统计表》、《远洋渔业油费补贴分配统计表》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作为公文,抄送国家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的渔船、养殖许可证、生产经营等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金融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拨款进度和工作经费安排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区、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或综合检查。省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对省(区、市)补贴资金申报、拨款、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的,一律依法追究。将及时移送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多证船、违章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获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兑、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工作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挪用的补助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渔业补贴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渔业生产的,不得视情况给予补贴或扣除。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工作资金由省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出资,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抓好油耗统计、基层补贴资金分配等管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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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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